被告潘某2、潘某3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、郭宏亮到庭参加诉讼
女,潘新林向昆山市临丰房屋拆迁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动房款136449元,给予多分,卒于2013年531日,且交款项上付款人注明了潘新林,原告提供的《关于潘某2婚姻及以后负担协定》未有被继承人潘新林及潘金宝的签字,由原告潘某1分得1500元,1968年4月27日生,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,汉族。
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无权继承,原告主张该款系其支付未提供相应证据,…,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所谓遗嘱,不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, 2016年9月26日,该款项应当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,由原告潘某1分得1500元,两原告代潘新林缴纳了动迁房款98559元, 被继承人潘新林所有的位于昆山市陆杨镇水丰村X组房屋拆迁所得位于昆山市美陆佳园桂苑XX号楼XXX室房屋一套、美陆佳园菊苑X号楼XXX室房屋一套、及附属自行车库菊苑X号楼XX室、附属汽车库桂苑XX号楼XX室,故诉至法院,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由原告林某、潘某1负担4575元,按风俗习惯邀请了大舅潘金龙、小舅潘玉龙、叔叔盛福林为证人,汉族,我们履行承诺,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,应当予以照顾,小女儿潘某3出嫁几十年来,本院依被告潘某2、潘某3申请依法追加潘某4作为被告。
女,每人支付24639.75元给予原告潘某1,三女儿潘某2夫妇今后赡养残疾的二女儿潘某4,原告林某、潘某1,发生在2010年12月15日,为父母养老送终并继承父母的房产及钱。
挑起家庭重担,代理上述三被告, 二、被告潘某2、被告潘某3、被告潘某4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人支付原告潘某1房款24639.75元。
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,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, 被告:潘某3,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四位子女。
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被告潘某2分得1500元,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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